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
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钢灯杆、金属灯座、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1.3 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钢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7.1.4 在市区内由公共配变供电的路灯配电系统采用的保护方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统一规定。
7.2 接零和接地保护
7.2.1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当采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当采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2.3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宜选用TN-S接地制式,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应与保护线(PE)分开,在始端PE线与变压器中性点(N)连接,PE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在线路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处做重复接地形成联网。
7.2.4 TT接地制式中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独立设置,保护接地宜采用联网TT系统,独立的PE接地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但配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2.5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TN或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2.6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2.7 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PE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干4Ω。
7.2.8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3 接地装置
7.3.1 接地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如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应采用L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7.3.4 明敷接地体(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接地体(线)与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接地体(线)应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构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起伏或弯曲现象;
3 跨越桥梁及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成弧状;
4 接地线支持件间距: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m~1.5m,垂直部分宜为1.5m~3.0m,转弯部分宜为0.3m~0. 5m;
5 沿配电房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0.25m~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0.01m~0.015m。
7.3.5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7.3.6 接地体搭接焊的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扁钢与扁钢焊接时,焊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4个棱边焊接);
2 当圆钢与圆钢焊接时,焊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圆钢两面焊接);
3 当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圆钢两面焊接);
4 当扁钢与角钢连接时,其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并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
7.3.7 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必须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