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报告》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 参考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第5.5.6条: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条文说明: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书面形式《监理报告》送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应当《监理报告》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附相应《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3.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2017)规定:
(1)第6.4.8条: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二、填写要点
1.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2.施工的 (工程部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部位、工序。
3.附件: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或其他安全隐患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