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 工程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标高和全高的测量,应注明水准点名称、水准点标高、建筑物±0.00标高相对于水准点的标高,并测出建筑物的全高。
2 对于竣工的建筑物的主要控制点位置应标出其纵坐标和横坐标,或者标出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尺寸。
3 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4 工程竣工测量记录表应按附录F施表F.0.4的要求填写。
18.1.2 工程竣工测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测量点位布置及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8.1.3 工程竣工测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量点位布置或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2 测量仪器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