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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

填写规范


18.2.1  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2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及质量验收情况;

3) 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6)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7)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自评定情况。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18.2.2  工程竣工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3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18.2.3  工程竣工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竣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不完整。

3  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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