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 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2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及质量验收情况;
3) 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6)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7)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自评定情况。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18.2.2 工程竣工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3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18.2.3 工程竣工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竣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不完整。
3 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