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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填写规范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

3.0.4  电梯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0.5  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

3.0.6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

3.0.8  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B表B.0.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验收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3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11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12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外附属建筑及建筑环境和室外安3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

3.0.13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3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3.0.14的规定执行。

3.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项目

序号

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

建筑与结构

1

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

全数检查

2

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3

楼梯、踏步、护栏

按楼层数的10%抽查,且不少于3层

4

门窗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给排水与采暖

1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段,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查

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处(个),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查

4

散热器、支架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建筑电气

1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个

2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

3

防雷、接地

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查

智能建筑

1

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

2

现场设备安装

按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时应全数检查

通风与空调

1

风管、支架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2

风口、风阀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3

风机、空调设备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台

4

阀门、支架

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续表3.0.14

项目

序号

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

 

5

水泵、冷却塔

全数检查

6

绝热

按总量的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2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5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

 

1  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

2  抽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

3  抽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

 

3.0.1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5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桩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析数据和曲线。

3.0.17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相应表格填写;

2  应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

3  应予以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4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

3.0.18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9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20  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

2  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0.21  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是情况。

3.0.22  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0.23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