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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0.176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填写规范


5.2.1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应包括给水(含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  设备除应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3  新型材料、设备应符合本规程第4.11节的规定,且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报告,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

4  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5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6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按附录CC.0.176的规定填写。

7  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批应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按附录CC.0.177的规定记录。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10  所有合格证应编号,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应按附录CC.0.178的规定填写。

5.2.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相对照,核验其合格证的品种、规格是否齐全,并核对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

2  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3  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  主要设备的合格证是否逐件归档,逐一编号,是否遗漏,是否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核查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1款的规定。

5.2.3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

2 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

3 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4 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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