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设备调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高压电器、低压电器、高压电缆、低压电缆等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以及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等。
2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以及高压电器、高压电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电气调试和交接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
3 低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低压电器、低压电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电气调试和交接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
4 检测单位出具的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可采用本规程附录C表C.0.196规定的通用表格,也可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制定的专用表格,有关人员签章应齐全。专用表格内的调试(试验)项目、标准等应符合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规定和设计要求。
5 高、低压变配电系统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编制书面试运行方案,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
2)试运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确认;
3)试运行前应完成的电气调试、交接试验合格;
4)二次回路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操作电源;并应对照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模拟二次回路的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试验,其动作应准确、灵敏、可靠。若有不正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应做好二次回路的测试、试验、故障排除等情况的记录;
5)试运行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应检查运行过程中的声响、振动、气味、温升以及表计指示等情况,完成试运行过程的各项电气调试交接试验,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若试运行过程出现故障,应按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拉闸停电,停止运行,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运行系统运行、调试(试验)、各项数据、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6)高、低压变配电系统试运行结束应按附录C表C.0.197的要求填写试运行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6 发电机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试运行方案,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
2)试运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确认;
3)空载试运行前,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应检查合格;
4)负荷试运行前,机组的空载运行调试和空载试运行应合格;
5)机组应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应进行预定负荷试验和试运行,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2h,且不应有机械、电气等故障和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
6)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其两端的相序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应一致;
7)试运行程序和步骤应按试运行方案进行,应检查运行过程中的声响、振动、气味、温升以及表计指示等有无异常情况,应完成试运行过程的各项电气调试,测量,并记录各项运行数据;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按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运行、调试(试验)、各项数据、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8)机组试运行结束应按附录C表C.0.197的要求填写发电机组试运行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试运行方案,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
2)试运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确认;
3)试运行前动力设备和线路的调试、交接试验以及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
5)设备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6)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
7)试运行程序和步骤应按试运行方案进行,并检查运行过程中的声响、振动、气味、温升、电流等有无异常情况,应测量、记录电流、电压、温升等运行数据;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按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运行、调试(试验)、各项数据、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8)连续试运行时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连续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h;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9)设备试运行结束应按附录C表C.0.197的要求填写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8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和继电保护系统以及高压电器、高压电缆的调试、交接试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2)调试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调试单位应出具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并提交安装单位归档。
9 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安装及调试的工程项目,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资料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整理、签章齐全后及时归档。
6.3.2 设备调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调试单位是否出具电气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电气调试、交接试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2 核查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等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有试运行记录,运行数据、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3 核查电气调试、交接试验以及试运行过程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报告、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3.3 设备调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电气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或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调试、交接试验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
2 电气调试、交接试验以及试运行过程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3 报告、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