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隐蔽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建筑物基础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接地模块;
2)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的引下线和暗装的引下线;
3)接地线、均压环、接闪器、等电位联结等;
4)幕墙、金属门窗的避雷装置;
5)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电气设备、导管、接线盒(箱)等;
6)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等;
7)直埋电缆;
8)承力予埋件和预埋的基础型钢;
9)电气设备的解体检查、吊芯检查等。
2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做好检查验收,其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主要检查验收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并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并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应按附录C表C.0.49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6.5.2 隐蔽工程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检查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处理、复查合格后隐蔽,复查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
4 核查验收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5.3 隐蔽工程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2 检查内容不完整,检查、复查的意见和结论不明确。
3 验收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