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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4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6.5.1  隐蔽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建筑物基础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接地模块;

2)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的引下线和暗装的引下线;

3)接地线、均压环、接闪器、等电位联结等;

4)幕墙、金属门窗的避雷装置;

5)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电气设备、导管、接线盒(箱)等;

6)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等;

7)直埋电缆;

8)承力予埋件和预埋的基础型钢;

9)电气设备的解体检查、吊芯检查等。

2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做好检查验收,其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主要检查验收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并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并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应按附录C表C.0.49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6.5.2  隐蔽工程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检查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处理、复查合格后隐蔽,复查意见和结论是否明确。

4  核查验收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5.3  隐蔽工程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2  检查内容不完整,检查、复查的意见和结论不明确。

3  验收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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