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执行。
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