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的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填写。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