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
2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规定,并应按附录D表D.0.1的规定执行,填写应完整,数据应真实。
3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4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手续应齐全。
5 淋(蓄)水试验应重点控制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部位。
6 坡屋面(斜屋面)采用2h淋水试验,或有监理(建设)签认的经一场2h以上的大雨记录。有条件的平屋面宜采用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对于蓄水屋面则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9.1.2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核查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淋(蓄)水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蓄水屋面核查蓄水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1.3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淋(蓄)水时间不符合要求。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6 蓄水屋面蓄水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蓄水区的划分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