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等。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将以上所用材料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6 的规定进行填写。
4.3.2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4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5 当钢筋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进行调直时,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7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8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 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按每跨计算;
9 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 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 3007 标准的规定;
1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书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 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的规定;
11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 后方可用于工程;
12 钢材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3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 60t,超过 60t 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 40t 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炉罐号不大于 3 个,且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 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 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 60t;
2)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 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 1 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 3 个;
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 为一批;
4)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 60t 为一批;
5)钢结构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件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 60t 为一批;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 60t为一批;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 2000 件(套);外观检验抽取 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 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 3 个组装件的用量;
8)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 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 2 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 1 个;
9)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制造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 50000m 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 6 件试样;
10)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或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钢筋或同厂家同类型同一钢筋来源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成型钢筋,其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
1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5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4.3.3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 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3.4 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当钢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文件;
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3.5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备注栏中施工单位应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复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并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5 水泥检验报告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 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化学成分分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应为不合格品,且不得用于工程;
7 水泥中氯离子含量除应符合相应水泥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之外,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还应符合相关标准对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结构的要求;
8 进口水泥除必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 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应提供合格证或按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 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4.3.6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书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3 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3.7 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第 4.3.5 条第 3 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复验报告;
4 必要的检测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 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一致。
4.3.8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和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 进场的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规定取样送检复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有保温要求的应提供强度、密度、导热系数检验报告单;
3 砖和砌块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砖和砌块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 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 的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 规定,墙体传热系数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 的规定;
4 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表 4.3.8 规定的批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做相关项目复验。
4.3.9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砖和砌块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有密度要求的产品应增加密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砖和砌块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1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标准的要求,其中人工砂尚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标准的要求;
2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
3 砂、石检验报告应符合要求,且其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砂、石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人工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的规定;
4 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m3 或
600t 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以 200 m3 或 300t 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 1000t 为一验收批;
5 每批砂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进场复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对于海砂,应复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复验石粉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人工砂应按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 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复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进行压碎指标复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3.12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 核查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3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进场检验报告;
2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JG/T 223、《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混凝土防冻剂》JC 475、《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 外加剂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 4.3.14 规定:
4.3.9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砖和砌块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有密度要求的产品应增加密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砖和砌块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1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标准的要求,其中人工砂尚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标准的要求;
2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
3 砂、石检验报告应符合要求,且其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砂、石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人工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的规定;
4 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m3 或600t 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以 200 m3 或 300t 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 1000t 为一验收批;
5 每批砂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进场复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对于海砂,应复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复验石粉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人工砂应按现行省地方标准《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 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复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进行压碎指标复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3.12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砂、石进场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 核查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3 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3.13 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进场检验报告;
2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JG/T 223、《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混凝土防冻剂》JC 475、《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 外加剂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 4.3.14 规定:
4.3.21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 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3.22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复验报告;
2 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 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 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23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 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下时各抽取不少于 3 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上时抽取不少于 6 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搅拌施工的保温材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取 3 组同条件养护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3.24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导热系数等节能关键指标是否体现在同一份报告中;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5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使用的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 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 同组样品所检测项目不在同一份报告中;
5 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3.26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 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对比率、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 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动态抗开裂性、初期干燥抗裂性、腻子膜柔韧性、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5 应从每批产品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 3160 的规定抽取 2kg 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4.3.27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 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8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 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3.29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构件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构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构件、钢结构构件、网架结构构件、门窗、建筑幕墙、隔墙板等;
2 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随着构件进场逐批提供,并应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并提供出厂合格证;
3 建筑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及预制桩应按规定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试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4 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做“三性”试验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应提供“三性”试验报告,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按本规程第 9.12 节的规定执行;
5 钢结构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网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 J78 的要求;
6 建筑幕墙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及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要求,并应提供“四性”试验报告,进场时所用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有关材料试验报告和相容性试验报告;
7 玻璃幕墙构件出厂时应有质量检验证书;
8 隔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应按进场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批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批量检验报告应明确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4.3.30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结构性能试验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检查构件厂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台帐;
3 对照构件安装隐蔽记录,核对构件出厂(或生产)日期,检查是否存在先安装,后提供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的现象。
4.3.31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主要承重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结构、网架结构构件及铝合金、钢、木、塑钢门窗、建筑幕墙等构件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或无合格证,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无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有关试验报告或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
2 结构承重构件无试验报告或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 出现先安装、先隐蔽,后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4.3.3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结论明确;
2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必须按进场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应做好记录;
5 在判决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其强度、坍落度以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足一台班亦提供一次,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6 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必须在交货点现场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有抗渗要求的还应做抗渗试件,并应做好试件样品标识,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应建立试件样品台帐,试件样品取样点及取样数量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7 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在交货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的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应按开盘次数提供;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报告及建立试件样品台帐必须在混凝土各分项工程验收前按所涉及的工程量全数提供;
8 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等试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当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3.32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图纸,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2 核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
3 核查出厂合格证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是否正确,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4.3.33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全,主要技术指标缺漏,不能代表预拌混凝土的真实情况;
2 实际工程量与出厂合格证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
3 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
4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所用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