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6 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 下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材料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 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7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规定制作,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 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7 见证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 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 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8 见证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 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 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