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1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是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评估或论证,经专家组评估或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本省建设工程中使用;
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3 的规定填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
4.10.2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2 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核查尚无现行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评估报告、技术论证和企业标准,且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4.10.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
2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3 无评估报告、技术论证,新材料无企业标准的;
4 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