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地基验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并提供符合附录 C 表 C.0.8 规定的验槽记录,参加验槽人员应按表格规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槽(坑)开挖过程中,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全面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对地基的匀质性应作出评价,并由参验各方磋商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 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坑)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 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 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议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 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应明确,参验各方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4.5.3 地基验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2 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4.5.4 地基验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 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 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 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 无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