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制桩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4 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桩尖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主筋规格、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以及主筋的连接方式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5.6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 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 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7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检测数量不足、且检测结果不明确;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8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焊接桩的焊缝、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及接桩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及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制桩接头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及设计要求;桩接头焊接完成并经 外观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沉桩,锤击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 8min,静压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 6min,若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少于 3min,焊条(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其他材料叠焊;
5 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下节桩的预留孔应无杂物堵塞;
6 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 2min;送上节桩应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 7min;
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 3 个接头;
8 焊接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要求,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上下节桩错位不宜大于 2mm,在坡口内多层 满焊, 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4.5.9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 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 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0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1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预应力管桩两端面连接构件完好情况、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应力管桩螺纹接头所使用的钢构件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两端端盘、连接构件,特别是对中机构、螺纹及两端面不得有残留污垢杂物
4 接头不应有裂缝;
5 桩端处应均匀涂抹 2~3 ㎜厚益胶泥;
6 接头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应控制在 1~2 ㎜之间;
7 锤击桩应在螺母下部垫上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8 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的,其连接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
9 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要求,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短板应涂厚度为 3mm 的防腐涂料。
4.5.12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管桩螺纹机械接头、益胶泥等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等;
2 核查接头有无裂缝、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锤击桩螺母下部是否垫有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5 核查抗拔管桩是否采用机械连接;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3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时,其连接接头未采用机械连接;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4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 主筋、箍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连接方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筋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钢筋笼直径和主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5.15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焊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 核查钢筋笼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6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长度、连接方式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0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分项工程预应力筋必须在预应力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浇捣混凝土之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预应力工程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7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4.5.21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预应力筋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使用的预应力筋是否相符;
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的规定;
3 核查预留孔道用的金属螺旋管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混凝土用金属管螺旋管》JG/T 3013 的规定;
4 核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泌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核查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 核查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7 核查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 核查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 核查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0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2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预应力筋、局部加强筋、锚具、锚垫板和连接器的品种、牌号、级别、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护套质量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3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安装;
2 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充墙拉结钢筋的长度、埋置方式、埋入长度、连接方式、竖向间距、数量及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 C 表 C.0.9 要求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24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竖向间距和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拉结筋的埋置方式、埋入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当填充墙拉结钢筋采用后锚固时,核查是否符合设计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规定,是否在施工前有进行不少于 3 根的非破损拉拔工艺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5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 对于后锚固拉结筋未按要求进行钢筋抗拔力工艺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6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涂装前及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每遍涂层,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锚栓、预埋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螺栓球、焊接球、涂装材料等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及设计要求;
4 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 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6 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7 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8 地脚螺栓(锚栓)、预埋件安装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4.5.27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 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 核查地脚螺栓(锚栓)、预埋件的规格、位置、标高及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8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9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焊缝,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所使用的钢材或型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及设计要求;
4 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 柱脚节点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4.5.30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型钢混凝土柱与型钢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土柱与钢梁的连接;柱与柱连接;梁与梁连接;梁与墙连接,节点做法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核查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2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各构造层(含基层),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并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盖板应与面层齐平;
5 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33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 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4 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5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及门窗玻璃安装等。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金属附框、门窗框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方式,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附框、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 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 附框材料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附框与墙体接缝处处理方式及与洞口墙体、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 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6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 核查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 核查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附框材料的规格、安装位置、安装固定点间距及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7 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8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和组合幕墙等。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构件的连接节点、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处理,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幕墙防雷装置施工,幕墙防火构造处理,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板块的安装,单元式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封口节点、起底节点、与构件式幕墙交接节点、顶收口节点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等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 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6 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 40mm;
7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 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明框幕墙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间隙,玻璃下部弹性定位垫块和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全玻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撑垫块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 10mm 的间隙。
4.5.39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 核查防腐、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隐框幕墙玻璃板块组件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点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 300mm,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玻璃板块;
5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0 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 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1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工程包括抹灰、饰面板、饰面砖、裱糊与软包工程等。饰面板(砖)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内、外墙面的防水层的施工;裱糊、涂饰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墙面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饰面板(砖)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预埋件(或后埋置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 室内、外墙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裱糊、涂饰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8%;
2)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 10%;
3)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 的规定。
6 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
门窗角等应力集中处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
4.5.42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
2 核查饰面板工程安装方式、所用的材料、尺寸、规格、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室内、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3 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基层的处理、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
2)内、外墙防水层及裱糊、涂饰工程施工情况;
3)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4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埋设,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铺置,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所使用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规格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应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5 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应无空隙、下坠;
6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埋设的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7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4.5.45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 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板材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6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
3)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
4)填充材料施工 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7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龙骨及吊杆(架)的安装,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底结构情况及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 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4 木龙骨、木吊杆、木衬板等木制品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5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 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其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 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7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8 石膏板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4.5.48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 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吊杆间距及连接方式、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接缝防裂处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9 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净高、基层结构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2)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
3)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料的材料、位置、数量的设置情况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的规格、间距、长度、搭接长度;
5)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及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的处理情况;
6)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及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0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细部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4 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1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 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2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1)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2)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3)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3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防水工程基层质量及细部节点(包括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基层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涂料防水层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卷材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涂膜、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的附加防水层节点构造,涂料防水及卷材防水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应增设加强层,塑料板防水层缓冲衬垫的固定、两幅塑料板的搭接焊缝,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等,膨润土防水层基层、搭接宽度及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地下防水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85%;
5 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
6 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防水附加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7 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9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 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 100mm;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及膨润土防水施工时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及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材料,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8 防水板缓冲层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9 金属防水层焊缝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规定。
10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水泥钉和垫片固定,搭接宽度应大于 100mm,加强层宽度不小于 500mm。
4.5.54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以及相关的资料是否齐全;
2 核查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建筑防水工程(除防水混凝土外)设置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5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各防水层的做法及细部构造;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6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验收,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分格缝及密封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屋面基层及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包括防水层遍数)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及收头处理应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置;
4 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刚性防水层)纵横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 4m,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面积不大于 36m2,使用新型材料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格;
5 卷材、涂膜防水层面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处理及防水附加层,转角处圆弧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刚性防水层面的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层面结构等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 卷材的搭接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要求,涂膜防水层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70mm。
4.5.57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件强度报告;
2 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施工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8 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无基层的处理情况,无防水各细部的处理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9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与隔热工程包括板状材料、纤维材料、喷涂硬泡聚氨酯、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和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屋面热桥部位、隔汽层等各构造层,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 铺设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和防火等措施;
4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施工前,防水层均应验收合格。
4.5.60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 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的各孔、管、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61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记录保温隔热层的材料、厚度、做法等情况;
3 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