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1 试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试桩, 并应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2 试桩过程记录应描述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打桩情况,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应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3 试桩后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8 的规定填写试桩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试桩记录应明确工程桩施工的参数标准,参数标准应包括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
4 设计要求试桩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4.6.12 试桩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桩记录是否齐全,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2 设计要求的试桩参数标准是否记录齐全。
4.6.13 试桩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桩记录;
2 试桩记录中打桩标准不明确或参加单位签认手续不全;
3 试桩参数标准记录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