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8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 2/1000,且不大于 30mm;
2 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 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4 建筑地面坡度 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50%;
5 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 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 1%;
6 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 100m2 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 3 处;
7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4 的规定填写。
4.6.39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图纸核查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当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检查;
2 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4.6.40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严重不符;
2 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
3 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