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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5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4.8.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 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50 的规定执行,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章;混凝土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其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 C.0.51、C.0.52、C.0.53、 C.0.54 的规定;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 0.88 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桩基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55 的规定填写,且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7 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其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且其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

4.8.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项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有缺漏;

3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4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5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6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有缺漏;

5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出现不合格;

6 分项或其所包含的检验批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7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8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9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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