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 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 D 表 D.0.4 的要求填写完整;
3 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
9.6.5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6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