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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填写规范


9.6.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 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 D.0.4 的要求填写完整;

3 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

9.6.5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6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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