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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5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填写规范


9.6.7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30m 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 30m 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 D.0.5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3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4 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 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6.8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9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