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7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 4 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30m 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 30m 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 4 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 D 表 D.0.5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3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4 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 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6.8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9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