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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6 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

填写规范


 

9.7.1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基层(结构层)、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规定,并应按附录 D.0.6 的规定执行,填写应完整,数据应真实;

4 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5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6 淋(蓄)水试验应重点控制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部位;

7 坡屋面(斜屋面)采用 2h 淋水试验,或有监理(建设)签认的经一场 2h 以上的大雨记录;有条件的平屋面宜采用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 24h,对于蓄水屋面则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规定。

9.7.2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核查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淋(蓄)水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蓄水屋面核查蓄水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7.3  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淋(蓄)水试验记录;

2 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淋(蓄)水时间不符合要求;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6 蓄水屋面蓄水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蓄水区的划分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