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规定;并应按附录 D 表 D.0.7 的要求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
2 所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90%。
6 塑料防水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双缝热熔焊接,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0mm。
7 变形缝处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8 后浇带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地下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防水效果,并应按附录 D 表 D.0.7 的要求填写检查情况,渗漏水部位应附楼层、区间、部位和渗漏水情况示意图;
10 地下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11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附录 C 的规定;
1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13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9.8.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2 核查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核查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8.3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2 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
5 核查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核查验收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