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1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气(风)道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烟道、抽气(风)道检查,并应按附录 D 表 D.0.10 的要求填写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须附施工平面图,注明编号,并与记录表中编号相对应,每层每个烟道、抽气(风)道均应做好记录;
3 抽气(风)道串气、串风或不通畅等必须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注明部位、时间、措施、操作人)至复验合格为止;
4 抽气(风)道检查应记录完整,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对预制的抽气(风)道检查时对各楼层的各节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并做到好记录;
6 烟道工程竣工前检查记录可使用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9.11.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核查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对照施工平面图,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
4 核查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抽气(风)道不通畅,串气、串风、是否有处理记录,是否有经复验合格记录。
9.11.3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4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