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试验时开启阀门、水嘴等进行放水,观察水流情况;
2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情况应按附录 D 表 D.0.13 的要求进行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被试系统应完整,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质量员、施工员的签证应齐全;
3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验,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0.1.2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10.1.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通水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2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