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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7 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填写规范


11.1.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每一个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均应进行试运行,并应做好通风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的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对每个系统的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的综合质量描述,其内容应包括风机的运行状况、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情况、系统水流量及各空调机组水流量情况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控制和检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原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

2)通风系统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正常运行,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 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

3 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行,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2h;

4 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附录 D.0.17 的要求填写。

11.1.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施工图纸,核查是否每个系统均有记录,每个系统试运行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试运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 核查试运行记录签证人员是否齐全。

11.1.3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试运行记录中系统有缺、漏,项目内容不齐全,结论不明确;

2 相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