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系统试运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应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情况及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的规定;
2 应按附录 D 表 D.0.26 的要求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
13.1.2 系统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有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数据是否正常;
2 核查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3.1.3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进行系统试运行,无系统试运行记录;
2 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和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3 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