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边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分部工程。
14.1.2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4.1.3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涉及的相关规范、规程中的表格中选用。
14.1.4 室外设施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及涉及的相关规范、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4.1..5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E 表 E.0.1 规定填写。
14.2 道路工程
14.2.1 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分部工程中园路与广场铺装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进行划分,相关表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要求表格中选用。
14.2.2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35 及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4.2.3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35 及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4.3 边坡工程
14.3.1 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边坡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锚杆抗拔试验等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7)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8)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4.3.2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4.3.3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