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工程暂停令
6.3.1 工程暂停令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工程哲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由施工单位签收,并抄报建设单位签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邮箱、彩信、微信)方式抄送相关单位(部门)。
4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A中表A.12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6.3.2 工程暂停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签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核查工程暂停部位(工序)是否明确。
3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6.3.3 工程暂停令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签发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2 工程暂停部位(工序)不明确。
3 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