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辐射供暖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6.10.4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10.5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5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三、一般项目
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铺设前,板块的背面和侧面应进行防碱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8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9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0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1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3.12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或碎拼大理石面层、碎拼花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 方法 |
||||||||||
陶瓷锦砖面层、高级水磨石板、陶瓷地砖面层 |
缸砖面层 |
水泥花砖面层 |
水磨石板块面层 |
大理石面层、花岗石面层、人造石面层、金属板面层 |
塑料板面层 |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 |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面层 |
活动地板面层 |
条石面层 |
块石面层 |
|||
1 |
表面 平整 度 |
2.0 |
4.0 |
3.0 |
3.0 |
1.0 |
2.0 |
4.0 |
3.0 |
2.0 |
10 |
10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2 |
缝格 平直 |
3.0 |
3.0 |
3.0 |
3.0 |
2.0 |
3.0 |
3.0 |
- |
2.5 |
8.0 |
8.0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3 |
接缝 高低 差 |
0.5 |
1.5 |
0.5 |
1.0 |
0.5 |
0.5 |
1.5 |
- |
0.4 |
2.0 |
- |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
4 |
踢脚 线上 口平 直 |
3.0 |
4.0 |
- |
4.0 |
1.0 |
2.0 |
4.0 |
1.0 |
- |
- |
-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
5 |
板块 间隙 宽度 |
2.0 |
2.0 |
2.0 |
2.0 |
1.0 |
- |
6.0 |
- |
0.3 |
5.0 |
- |
用钢尺检查 |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