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下沉及封底质量验收标准
7.4.5 沉井下沉及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封底所用工程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 封底混凝土强度以及抗渗、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封底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的试验报告。
3 封底前坑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封底后混凝土底板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沉井下沉记录、终沉后的沉降监测记录;用水准仪、钢尺或测绳量测坑底和混凝土底板顶面高程。
4 下沉过程及封底时沉井无变形、倾斜、开裂现象;沉井结构无线流现象,底板无渗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沉井下沉记录。
一般项目
5 沉井结构无明显渗水现象;底板混凝土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
6 沉井下沉阶段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5-1规定。
表7.4.5-1 沉井下沉阶段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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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点数 |
||||
1 |
沉井四角高差 |
不大于下沉总深度的1.5%~2.0%,且不大于500 |
每座 |
取方井四角或圆井相互垂直处 |
用水准仪测量(下沉阶段:不少于2次/8h;终沉阶段:1次/h) |
2 |
顶面中心位移 |
不大于下沉总深度的1.5%,且不大于300 |
1点 |
用经纬仪测量(下沉阶段:不少于次/8h;终沉阶段:2次/8h) |
注:下沉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增加测量频率。
7 沉井的终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5-2的相关规定。
表7.4.5-2 沉井终沉的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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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点数 |
||||
1 |
下沉到位后,刃脚平面中心位置 |
不大于下沉总深度的1%,下沉总深度小于10m时应不大于100 |
每座 |
取方井四角或圆井相互垂直处各1点 |
用经纬仪测量 |
2 |
下沉到位后,沉井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两直径与周围的交点)中任何两角的刃脚底面高差 |
不大于该两角间水平跨度的1%,且不大于300;两角间水平距离10m时应不大于100 |
用水准仪测量 |
||
3 |
刃脚平均高程 |
不大于100;地层为软土层时可根据使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 |
取方井四角或圆井相互垂直处,共4点,取平均值 |
用水准仪测量 |
注:下沉总高度,系指下沉前与下沉后刃脚高程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