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它标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填写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录 C 施(市政)表 C.0.5),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批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前应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审批。
4.3.2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各种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完整。
2 核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审批人资格,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 核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论证会论证,与会专家是否具备资格,审批时间是否与工程的实施协调一致。
4.3.3 专项施工方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当编制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专项施工方案无相应资格人员审批。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
4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