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测量复核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填写交桩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8)。
2 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进行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并做好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见附录 C 施(市政)表 C.0.9)。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水准点与高程桩进行复核,并填写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0)。
4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测量控制桩进行测量放样及复核,填写测量复核记录,测量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含放样的内容。涉及导线放样的,施工单位应进行导线点放样及复测,填写导线点复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1);
5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验收涉及到水准高程测量时,应提供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见附录 C质控(市政)表 C.0.12);涉及平面位置测量时,应提供相应的测量记录。
6 测量复核记录应填写完整,数据真实,签证齐全。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测量复核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4.5.2 测量复核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交桩记录。
2 核查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测量记录填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5.3 测量复核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量复核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
2 无交桩记录。
3 无测量复核记录、或导线点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测量记录。
4 测量复核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4.5.4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隧道二衬台车在浇筑前,大型构件和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进行预检,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情况、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安装情况、油漆工程、支(吊)架的位置及其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应进行预检并填写记录。
2 混凝土结构模板、隧道二衬台车的预检内容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紧密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支架的预检内容包括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3 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内容应包括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4 预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4.5.5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核查是否有预检记录,预检项目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2 核查预检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4.5.6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预检项目无预检记录。
2 记录不符合要求或明显弄虚作假。
3 预检过程发现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