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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18 钢筋化学成分检验报告

填写规范


4.6.4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热处理钢筋、钢绞线、钢丝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C.0.18C.0.21),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对于盘卷供货的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单位长度重量偏差的检验。

3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得用在主要承重结构。

4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9C.0.20)。

5 无粘结预应力筋所用的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防腐润滑脂》JG/T 430 的规定。

6 钢材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通常不大于 60t 为一批。超过 60t 的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 40t 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弯曲试样,取样数量每批拉伸 2 个,弯曲 2 个,重量偏差 5 个;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 60t为一批;

3)无粘结预应力筋中钢绞线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 60t 为一批;

4)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 60t。取样数量为弯曲试验每批 2 个,拉伸试验每盘 1 个,反复弯曲每批 2 个,应力松弛定期 1 个;

5)允许同一牌号、同一治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 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 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 60t

7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14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4.6.5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告中的钢材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 核查钢材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 核查钢材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6.6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检验的钢材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钢材数量与规定不符。

3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

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