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强度检验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 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进场的砖、砌块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33~C.0.36)。
3 检验报告中外观、强度不得缺检、遗漏。
4 砖和空心砌块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3.5~15)万为一批,不足 3.5 万的按一批计;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500m3 且不超过 3 万块为一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 万块为一批,不足 1 万的按一批计。
4.6.11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强度等级是否和设计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6.1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
2 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