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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38 膨胀剂检验报告

填写规范


4.6.13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标准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13-39)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37C.0.38);同时必须进行外加剂与水泥适应性检验,不适应的外加剂不得使用。

3 外加剂检验报告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漏检,检验方法应符合该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场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半年至少提供一次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5 混凝土外加剂应以掺量大于 1%(含 1%)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 100t 为一批,不足 100t 按一批17进行检验;掺量小于 1%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 50t 为一批,不足 50t 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浆、水泥混凝土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年产不小于 500t 的每 50t 为一批;年产 500t 以下的每 30t 为一批;不足 50t 或者 30t 的,也按照一个批量计;膨胀剂日产量超过 200t 时,以不超过 200t 为一编号;不足 200t 时,以日产量为一编号。

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7 市政工程主体结构用的各种外加剂,其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产品标准一等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4.6.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 对照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6.1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 应见证检验的外加剂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未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 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6.16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146 标准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标准的要求;主体结构不得使用高钙灰,混凝土结构与构件中使用的粉煤灰应为Ⅰ、Ⅱ级,在贫混凝土基层和半刚性基层中可使用Ⅲ级粉煤灰。

2 凡属工程使用的掺合料,必须按进场的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39)。

3 以连续供应的 200t 相同等级的粉煤灰、高炉矿渣粉为一批,不足 200t 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 粉煤灰检验报告中的细度、烧失量和需水量比等检验指标不得缺检、遗漏;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处理。

4.6.17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

2 核查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6.18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 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3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 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数量与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