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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47 沥青检验报告

填写规范


4.6.28 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城镇道路工程用的沥青材料应附有炼油厂的沥青材料检验报告,同时各项技术指标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要求。检验单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用途、进场数量。

2 改性沥青所使用的基质沥青及改性后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要求。

3 沥青进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47C.0.48),下列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

1)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密度、动力粘度、质量变化等。

2)改性沥青:针入度、针入度指数、低温延度、软化点、密度、溶解度、运动粘度、蜡含量、离析软化点差、弹性恢复、质量变化等。

4 沥青、改性沥青在使用前应按批进场检验,检验批按同一炼油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批号连续22进场的道路石油沥青以 100t 为一批,改性沥青以 50t 为一批,每批检验不少于一次。

5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1)在使用中对沥青质量有怀疑时;

2)前一工程中所余沥青材料;

3)使用进口沥青或改性沥青在长时间(24 小时以上)和高温条件下贮存时。

6 沥青检验报告与沥青混合料配合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沥青品种、生产日期、标号应与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相一致。

4.6.29 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沥青材料出厂沥青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的项目是否齐全,检测方法及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沥青材料的实际用量与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量是否相符。

3 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沥青、改性沥青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 核查沥青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6.30 沥青、改性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 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3 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送检数量与规定不符。

4 实际使用的沥青材料与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上沥青品种、标号不一致。

5 沥青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量明显小于实际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