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3 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工程所用的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 28635、《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 的要求。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C.0.54~C.0.55):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 路面砖检验报告主要检验指标不得缺漏。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 28635、《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 的要求。
4 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等级,每 3000m2 为一批,不足 3000m2 按一批计。每批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5 透水砖应以同类别、同规格、同等级的产品进行组批;每 1000m2 为一批,不足 1000m2 按一批计。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耐磨性、透水系数、防滑性等指标。
4.7.14 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 核查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7.15 混凝土路面砖和透水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 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4 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