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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56 石材检验报告

填写规范


4.7.16 天然花岗石、天然板石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工程所用的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天然板石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其物理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天然板石》GB/T 18600 的要求。

2 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进场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56)。

1)材料使用前;

2)使用中对产品质量有怀疑的。

3 检验报告中主要检验项目外观质量、弯曲强度、吸水率、耐磨性指标不得缺漏,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GB/T 9966.2-9966.4 和《天然板石》GB/T 18600 规定。

4 进场检验批应同一规格、品种、类别、等级,同一货批的板材为一批;或按同一工程连续性安装部位的板材为一批。

4.7.17 天然花岗石、天然板石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出厂检验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 检查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工程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7.18 天然花岗石、天然板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场检验报告。

2 主要检验项目缺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3 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