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见证取样,见证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3 下列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实施见证送检:
1)道路基层无侧限抗压试块、混凝土路面抗弯拉试块、排水构造物混凝土试块、桥涵混凝土试块、隧道初支及二衬混凝土试块、边坡承力构件混凝土试块和污水处理厂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
2)钢筋、预应力钢筋及钢筋连接接头和焊接接头试件;
3)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及水泥搅拌桩的水泥;
4)承重结构的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路面砖;
5)承重墙体及各种窨井砌筑砂浆试块;
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和路用掺和料;
7)工程使用的土工合成材料和防水材料;
8)沥青、改性沥青和沥青混合料;
9)路基路面压实度,桥涵、隧道、管道等构筑物回填土密实度;
1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和桥梁支座;
11)给排水工程井盖
12)相关规定必须见证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 见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签。标识封签应标明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代表数量,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并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75)。
6 检测报告中检验性质应注明为见证送检,并注明见证人姓名、证号。
4.8.2 见证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等,核查是否按规定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 核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
3 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见证内容是否真实。
4 见证不合格的报告是否经设计单位处理和签认。
4.8.3 见证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 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一致。
3 由无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