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6 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水渗透试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88)
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m³ 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预拌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m³ 应留置不少于二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的试件不少于二组,当每增加(250~500)m³混凝土时,应增加二组试件,当混凝土增加量在 250m³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
3 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28 天,最长不得超过 90 天。
4.8.17 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4.8.18 混凝土抗水渗透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渗检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偏差,以及试验时试件龄期普遍偏差的。
2 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 混凝土抗渗检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