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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101 市政工程稳定土配合比报告

填写规范


4.8.43 稳定土的配合比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定土应按设计要求由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基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要求,并提交配合比试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01C.0.102)。当稳定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基层或底基层应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强度,材料级配和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1、《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 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稳定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稳定土的掺合料应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3 试配稳定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 现场施工时的稳定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4.8.44 稳定土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稳定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稳定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 核查稳定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对稳定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8.45 稳定土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检测机构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 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 稳定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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