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8 低应变法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或《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 的要求,桩基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幅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桩身完整性随机抽样检测内容为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提交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17 并提供幅频信号曲线)。
2 当采用本方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存在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除桥梁灌注桩外),抽检数量应为 100%,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
2)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3)除灌注桩外的桥梁基桩,应 100%进行低应变法检测;
4 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且不小于 15MPa。
5 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4.8.89 低应变法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
4 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4.8.90 低应变法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 检测报告签署人员无相应岗位证书。
3 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Ⅲ、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