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06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 的要求,对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22)。
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10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 10 个时,应全数检验。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20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 20 个时,应全数检验。
3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 3 点取平均值。
4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1mm。
4.8.10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的结构部件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保护层要求的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和或规范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
4 核查检验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4.8.108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或检验构件数量、类型严重不符或检验未经见证的。
2 检验结构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实测部位与选定明显不符。
3 检验报告的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检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实体结构真实状况。
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论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