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地基验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代建)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23),验收结论应明确,签证齐全。
2 验槽应检查槽底土层情况、地基承载力、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附图说明。
3 对地基承载力有疑义的,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处理意见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 需重新处理的基槽应复验,复验结论应明确。
4.9.2 地基验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槽记录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证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
2 对地基承载力有疑义的,是否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处理意见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3 需重新处理的基槽是否复验,复验结论是否明确。
4.9.3 地基验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地基验槽记录。
2 验收结论中,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3 重新处理的基槽,无复验记录或复验结论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