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3 沉井工程下沉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由施工员填写沉井工程下沉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47)。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2 沉井下沉过程中每个工作班均应测量沉井井身的倾斜度与平面位置,推算刃角标高,同时记录地质情况及孔内水位标高;在交接班、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或因故停歇时,均应对以上项目进行测量记录,并注明停歇原因及时间。
4.9.14 沉井工程下沉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日记,核查是否所有的沉井工程均有沉井工程下沉记录。
2 核查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4.9.15 沉井工程下沉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沉井工程下沉记录。
2 记录弄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