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8 沉降观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径 50 米以上桥梁、深基坑开挖支护、经地基处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设计文件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均应按单位工程提供沉降观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54),并附有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沉降观测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要求,沉降观测用水准点应定期核对。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 1mm。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 的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等事先制定沉降观测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观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和复工前应各观测 1 次。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 2~3 个月观测 1 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 4 次。
4.9.29 沉降观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沉降观测用水准点是否定期核对。测量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是否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是否校验仪器,每次观测是否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86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是否大于 1mm。
3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制定有沉降观测计划,是否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9.30 沉降观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沉降观测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
2 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 测量仪器未检定或超过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