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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167 碎石(砂)桩(干法)施工记录

填写规范


4.9.40 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地基处理均应填写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58)。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综合描述,必要时附简图。

2 采用换填法处理地基时,施工单位应视换填材料情况按规范要求进行相应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3 强夯地基应进行试夯,确定夯锤质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施工参数,填写强夯试夯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59)。施工过程中应填写强夯施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0),施工结束后应填写强夯施工记录汇总表(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1)。

4 振冲地基施工前应对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填写试桩记录。施工时应填写振冲地基施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2)。

5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浆搅拌桩地基、粉体喷射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填写试桩记录。施工中应填写相应的施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3C.0.165)。

6 袋装砂井、碎石()(干法)、 碎石()(湿法)、塑料排水板、反压护道(或抛石挤淤)等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应填写施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66C.0.170),反压护道(或抛石挤淤)施工还应绘制反压护道(或抛石挤淤)实际施工示意图。

7 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其他章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8 各类地基处理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1 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应进行试桩的是否有相应的试桩记录,试桩记录中是否经设计等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

2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好综合描述记录和过程施工记录。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9.42 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进行试桩的未试桩。

2 无地基处理过程施工记录。

3 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4 记录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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