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58 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包括沥青混合料到场及摊铺测温记录和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检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78~C.0.179)。沥青混合料到场温度、摊铺温度、碾压温度应符合设计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城镇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DBJ 13 的要求。
2 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9.59 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9.60 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沥青混合料测温记录。
2 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 记录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