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2 系统清洗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清洗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系统清洗记录和管道系统吹扫(脱脂)检验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91~C.0.192)。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结论明确,签证齐全。
2 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 方可使用。消毒过程应做记录,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4.9.83 系统清洗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系统清洗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记录中的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9.84 系统清洗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系统清洗记录。
2 记录中的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
3 记录弄虚作假。